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会议室租用管理细则及收费公示

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会议室租用管理细则及收费公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高效地管理使用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会议室,根据《中山大学收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9〕11 号)、《中山大学公共用房共享共用收费管理流程及工作指引》(财务〔2021〕109号)、《中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务〔2020〕2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院会议室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会议室指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可用于共享共用的会议室(详见附件)。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校内院系、直属单位、产业集团、及学校各附属独立法人单位等申请使用学院会议室的情况。学校职能部门及个人的申请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  会议室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场地使用有关规定使用、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  申请流程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正式来函,按照先使用后付款的方式租用学院会议室,流程如下: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来函,内容应包括使使用时间、会议人数、事由、联系人等。

(二)审批。申请经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党政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学院党委书记审批。

(三)执行。审批通过后,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会议室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会议室并与联系人联系,协助布置场地。

(四)收费。会议室使用结束后,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财务岗工作人员跟进收费工作,收缴方式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收齐全部费用,对逾期未缴或者缴费金额不足的,财务岗工作人员要及时跟进催缴。

(五)归档。财务岗工作人员完成收费后通知会议室管理员,会议室管理员将所有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第三章  权责与义务

第六条  学院根据申请方需要,可提供基本的物业保障和设备技术支持服务。如有特殊需要,须提前与学院党政办公室沟通。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爱护设施设备,如墙体、家具、设备损坏或者有物品丢失,使用单位须按照相应的价格赔偿。

第八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完会议室后须恢复原有状态,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室内家具、设备摆放位置。

第九条  如遇重大校事活动或其他临时重要公务活动,使用单位有义务配合学院调整或者取消租用的会议室。

第十条  学院有权拒绝向有以下行为的单位租借会议室:

(一)举办与申请内容不相符的活动;

(二)未经学院允许擅自转让、调换、出借、出租会议室;

(三)未向学院按时足额缴纳使用费用;

(四)使用会议室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申请单位与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共同友好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共同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协商。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经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2025年第20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