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精神,加强我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班主任设置
1、 根据专业班实际情况,原则上每班设置班主任一名,珠海校区可以两个班(学生人数少于30人的班级)设置一名班主任。学校鼓励珠海校区任课校区担任学生的班主任。
2、 学院聘请我院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注重为人师表的专业教师或博士担任班主任。由各系提出初步人选,报学院批准后聘任,其工作接受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
3、 为保证工作连续性,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至少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博士生至少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第二条 班主任工作职责
1、 每学期至少一次深入学生课堂或宿舍,与学生直接交流,做到熟悉全班所有学生。
2、 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件等方式,或参与学生班级活动,多与学生沟通,了解学生专业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及时与任课老师和辅导员沟通,帮助学生树立专业思想。
3、 对贫困学生、违纪学生、成绩差的学生等,应进行个别谈话和引导。
4、 引导学生选举成立班委会、团支部。
5、 指导、监督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工作,对毕业生提供及所能及的帮助。
第三条 班主任工作待遇
1、 计算教学工作量:班主任一学年的教学工作量为40学时。
2、 计算学院工作岗位津贴。
3、 非珠海校区任课教师的班主任,赴珠海校区开展班主任工作,学院报销其赴珠海的交通、住宿费用,并给予每天50元的生活补贴。
4、 博士生担任班主任,其待遇按照学校博士生“三助”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
1、 班主任工作考核主要由本班全体学生评定。
2、 由全班同学根据班主任工作实际情况,对照工作职责打分,以100分为满分,全班同学打出的总分/学生总数/100,即为评估系数。评估系数在0.9以上者视为优秀,评估系数在0.6以下者视为不合格。
第五条 班主任工作评比
1、 学院每年6月进行一次班主任工作评选。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优秀班主任,学院进行公开表彰。
2、 对工作不合格的班主任,学院在计算其教学工作量和岗位津贴时,均乘以评估系数,并将免去去班主任工作。
第六条 细则执行与解释
1、 该细则由学院“双代会”讨论通过,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执行。
2、 该细则解释权在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